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《律师法》,司法部吴爱英部长7月18 日签发第111号、第112号司法部部令,出台了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和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。两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两规章根据新《律师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遵循合法、合理、注重可操作性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,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,兼顾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,在总结提炼律师管理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,对新《律师法》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、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、补充和完善。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总共七章,五十五条。该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;细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、变更和终止的程序;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;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;完善了"两结合"管理体制及其协调、协作机制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该办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;要求建立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;授权各省(区、市)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,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进行适当调整;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及其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。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总共六章,五十二条。该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;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;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;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;完善了 "两结合"的管理体制和协调、协作机制。
按照两规章规定,司法部还将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,逐步完善律师管理制度体系,为促进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。
律师执业管理办法
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
原作者: 张庆水